德州名将工贸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公示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》、《清洁生产审核办法》、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》(鲁环字[2023]36号)要求,现向公众公示我公司审核前企业基本情况和产污排污状况,请社会各界对我公司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。 一、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:德州名将工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:董福林 企业所在地址: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北首 二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、浓度和数量: 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主要为: 1、废气 粉碎废气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处理后,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。焚烧炉烟气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挥发性有机物、颗粒物、林格曼黑度,采用低氮燃烧技术,经1根3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。工艺反应废气、罐区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经热力燃烧处理后,经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。兰炭锅炉废气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颗粒物、林格曼黑度、汞及其化合物,采用碱法脱硫、SNCR、布袋除尘+湿式除尘等技术,经1根4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。粉碎废气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处理后,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。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收集的氨、硫化氢、臭气浓度、挥发性有机物、苯、甲苯、颗粒物。 根据德州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.0中公司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3月31日的监测数据,DA004排气筒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的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3.68mg/m3、13.8mg/m3、86mg/m3,符合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7/2374-2018)表2标准要求(颗粒物:10mg/m3、二氧化硫:50mg/m3、氮氧化物:100mg/m3)。 根据监测报告,DA001排气筒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.7mg/m3,符合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2376-2019)标准要求。DA003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2.89mg/m3,符合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:有机化工行业》(DB37/2801.6-2018)标准要求。DA004排气筒汞及其化合物的最大排放浓度为未检出,烟气黑度<1级,符合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7/2374-2018)表2标准要求(林格曼黑度 1级,汞及其化合物:0.05mg/m3)。DA005排气筒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.5mg/m3,符合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2376-2019)标准要求。DA002排气筒由于疫情延误项目建设,尚未运转。 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.79mg/m3,符合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:有机化工行业》(DB37/2801.6-2018)标准要求。颗粒物排放浓度0.266mg/m3,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要求。 2、废水 产生的生产废水,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,经市政管网送陵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。 根据监测报告,DW001总排放口出水水质pH最大值为7.9(无量纲),SS最大值为51mg/L,COD最大值为154mg/L,氨氮最大值为3.78mg/L,总磷最大值为0.25mg/L,总氮最大值21.9mg/L,总有机碳最大值2.6mg/L,BOD最大值为40.3mg/L,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最大值为0.327mg/L,满足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1572-2015)标准要求。石油类最大值为3.68mg/L,满足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-1996)(石油类20mg/L)标准要求。 三、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: 危险固废包括废包装袋、滤渣、废导热油、污泥。均由厂内危废暂存间暂存后,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。 四、依法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情况: 1、风险防范设施 该项目风险物质主要为乙二醇、导热油等。 企业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,采取防范措施具体情况如下: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,并对环保设施定期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;于各生产车间设置灭火器、消防栓等消防设施。 2、环境安全三级防范措施 一级防控体系:储罐区、危废仓库重点防渗,建有导排沟,能收集泄漏的物料和事故废水。储罐区、危废仓库建有围堰。 二级防控体系:泄露物质通过危废运输车辆转移。 三级防控体系:厂区雨水排口设置有雨水截止阀,防止事故情况下物料经雨水进入地表水水体,防止泄漏物料和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。 3、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公司2021年编制了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”,并通过专家组评审和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陵城分局备案,备案编号:371421-2021-006-M。公司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正常开展了“应急预案演练”,日常对职工进行环境保护知识培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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