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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》(环大气[2019]53号)、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-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》(环大气〔2019]88号)、《山东省落实<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-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>实施细则》(鲁环发〔20191145号)、《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》等文件要求,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《关于组织重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“一厂一策”综合治理的通知》(德环办字[2019]141号),要求德州市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应限期完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(VOCs)综合整治工作,完成企业自身“一厂一策”VOCs综合整治方案,通过评审后按方案完成整治,实现VOCs减排与有效控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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